湖州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3〕]3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党委和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学校专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等)、校领导公务私章和签名章、党总支(直支)印章、下属学院印章、党政管理部门印章、群团组织印章、直属单位印章、学术单位印章等。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类印章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制发与缴销

第四条  学校各类印章均由办公室统一监督制发。单位业务专用章由使用者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制发与变动须经校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单位,可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重新刻制印章。学校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它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后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完成,经办公室办理印章启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七条  单位撤并或更换印章,相关单位需向办公室缴销旧印章。需缴销的印章由办公室暂时保存并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填写登记表,3人在场销毁。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法人章、校领导签名章由办公室管理和使用;校行政钢印由教务处管理和使用;学校各种财务专用章、法人财务印鉴章由计划财务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党总支(直支)、下属学院、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学术单位的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效力,只能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各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十条  印章应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用印时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每次用印后立即放回保存处。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经用印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带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现场用印。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按照学校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规范用印。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学校各类印章时,须填写《鉴印登记表》(见附件)。校内各单位使用本单位印章须单位领导批准,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四)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五)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三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用印后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 ;

(三)各类证书的样本 ;

(四)《鉴印登记表》。

第四章  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使用学校印章。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用印,在送校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室核稿编号。上行文、平行文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用印;下行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二)各类上报材料,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上报。

(三)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一次性用印。补办各类证书、证件,须本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加盖部门印章,送校办复核后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各类合同和协议书在用印前,需经校法律顾问审核。

(五)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由科技处统一造册,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报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用印,事后补签意见。

(六)学校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

(七)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校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教务处核查,负责人签字,翻译件须经外事处审核,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八)教职工和学生出国、出境材料,因公出国(境),须持相关文件,由组织部或外事处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

(九)各单位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须执本单位校内介绍信,到学校换取对外介绍信。校内介绍信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校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学校介绍信。未经使用或使用后未被对方单位收取的介绍信必须及时到校办公室缴销。

(十)各类证明,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个人身份证明原则上由学生处、人事处出具,并须在用印栏中注明“本印章仅证明当事人为我校在册教职工(或注册学生)”。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后用印。凡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对学校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使用印章,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单位于发文之日起一月内对本单位印章进行一次清理,未经压印登记的须到办公室进行压印登记,不符合制发规定或已不再使用的印章须予以缴销。

  

湖州师范学院鉴印登记表

 

                                  用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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