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5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部门(单位)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

第三条  所有合同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书面授权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所属院(系)、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分级与授权

第五条  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学校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学校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三)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

(四)重要涉外合同;

(五)对外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

(六)融资(借款)合同;

(七)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八)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下部门归口管理业务性合同:

(一)人事处负责学校(除后勤服务总公司外的)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的合同管理;

(三)科技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和人文社科处分别负责纵向科研和横向科技、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六)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七)学生处负责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合同、学生保险合同的管理;

(八)校园建设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九)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教学设备采购合同、房屋租赁、以及用水、用电、用气合同的管理;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物资、服务合同的管理;

(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通讯网络、软件维护合同的管理;

(十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十二)图书馆负责图书、数据库、教材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三)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合同的管理;

(十四)未列入上述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合同,按照管理职权进行归口管理。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七条  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有权要求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及时提供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合同的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履行、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

职能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要树立服务意识,为校内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学院、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  学校对经常性需要订立合同的事项成立相应的常设合同工作小组。合同工作小组由有关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涉及经济关系的,计划财务处、监审处负责人为成员;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负责人为成员;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若干专家为成员。

第十条  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口把关,共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采用书面形式。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实际履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合同的管理负责人。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三条  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合同立项按下列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特别重大事项的合同,必须经校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职能部门方可立项;

(二)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职能部门直接立项;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者概算超出预算的项目,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立项;

(四)单位拟用自筹经费立项的,由项目单位经计划财务处确认后,向职能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在合同项目立项后,应当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调查,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市场价格等情况。

(三)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四)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要求。

第十六条  应当招标的合同,必须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签制度。

会签一般按下列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内容、条款和可行性等;

(二)计划财务处主要审查经费预算、结算、合同金额、付(收)款方式等;

(三)监审处主要审核合同谈判、签订过程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完备性及合法合规性等。

对不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计划财务处可以不进行会签;对使用标准格式文本并且未发生关键性变化的合同,法律顾问可以不进行会签。

会签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对性质复杂的合同,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

对于横向科技重大合同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地方服务与合作处、校长授权委托的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当经我方审核认可后,先由对方签字盖章。

根据合同的标的额及性质,合同签约的权限如下: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合同: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合同;标的额不满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科技类合同(不含学校委托项目);其他非经济类合同。

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审批的合同:标的额在2万元至50万元间的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校长审批的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校长审批的合同须进行合同会签,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加盖“湖州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专用章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刻制,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外,不得以其他图章代替。

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办合同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留院长办公室一份(涉外合同须交中、英文本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订立合同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难以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经校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

一般情况下,必须在合同正式订立后方可操作。但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需进行抢修、抢救等必须立即进行的事项,经校长批准后,可先操作,后订立合同,并可适当简化程序。承担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在操作后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邀请归口管理部门、监审处等部门介入。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一般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须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送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向原公证机关重新办理公证手续;

(五)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对方要求的期限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合同执行完结后,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每年年底,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合同实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如发现合同纠纷的预兆,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经常性需订立合同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校内部门(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湖州师范学院重大合同会签单     

                                         合同编号:

合同(协议)名称

类别

甲方

乙方

合同(协议)摘要:

使用部门意见:

 

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意见:

 

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察审计意见:

 

 

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采购管理中心意见:

 

 

 

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归口管理部门修改情况说明:

 

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签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名(章)              

 年  月  日

备注:摘要部分应写明合同双方名称、标的物数量和金额、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合同审签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归口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院长办公室留存。

附件2:     湖州师范学院重大合同(横向)会签单

                                                                合同编号:

合同(协议)名称

类别

甲方

乙方

合同(协议)摘要:

使用部门意见:

签章:         负责人: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

签名(章)           

   

备注:摘要部分应写明合同双方名称、标的物数量和金额、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合同审签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归口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院长办公室留存。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同志(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对外以湖州师范学院名义签署的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授权人同时声明:

1.本授权书仅授予被授权人对外以湖州师范学院名义签署的            的签字权。

2.本授权有效期内,如授权人职务调整,本授权书自动终止。

3.本授权有效期内,如被授权人不再担任上述职务,该授权自动终止。

4.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字):

                 年      日

附:被授权人签字字样